丽水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含下属并表公司、托管公司)2025年度与年报审计及融资相关的资产评估服务采用公开询价方式采购,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服务内容
涉及与年报审计(如商誉减值测试、投资性房地产等)及融资相关的资产评估事项。
二、服务单位
(一)丽水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并表公司
序号 | 服务单位 |
1 | 丽水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 | 1.丽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 | 1.1丽水市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 |
4 | 1.2丽水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 |
5 | 1.3丽水市城投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
6 | 1.4丽水市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7 | 1.4.1丽水市水利发展有限公司 |
8 | 1.4.2丽水市处州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9 | 1.4.3浙江万物生长水业有限公司 |
10 | 1.4.3.1浙江龙泉万物生长水业有限公司 |
11 | 1.4.4丽水市瓯江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
12 | 1.5丽水市城市住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3 | 1.6丽水市城市住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14 | 1.7丽水市城市住房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15 | 1.8丽水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16 | 1.8.1丽水市新远建筑节能评估有限公司 |
17 | 1.9丽水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
18 | 1.10丽水市城投实业有限公司 |
19 | 1.10.1丽水市浙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20 | 1.10.2丽水市浙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21 | 1.11丽水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22 | 1.11丽水市嘉盛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
23 | 1.12丽水市城投贸易有限公司 |
24 | 1.13丽水市城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25 | 1.14丽水市储备土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26 | 1.15丽水陆港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27 | 1.16浙江浙丽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28 | 1.17丽水市智慧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29 | 2.丽水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30 | 2.1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
31 | 2.2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
32 | 2.3丽水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33 | 3. 丽水市城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二)托管公司
序号 | 服务单位 |
1 | 丽水市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2 | 1.丽水市衡基开发建设理有限公司 |
3 | 2.丽水市安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注:服务期间服务单位若有所增加或减少的,以实际调整后的服务单位为准。
三、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供应商应服从采购方的整体安排,并应采购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度。并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原则对评估项目进行评估,接到采购方通知后1个小时内响应,24个小时内提供工作计划,在采购方要求的时间内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
3.评估时,供应商需到现场实地勘测,并应保存完整的勘测记录及影像、照片等必要资料。
4.供应商必须保证评估质量,确保每个资产评估项目配备至少2名评估师持证上岗(以备采购方随时查验),并做好后续服务和管理工作,同时做好涉及评估工作内容的政策解释和咨询、解答等相关工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前需与采购方充分沟通确认,同时配合做好与指定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的对接工作。
5.供应商在收到采购方有异议的复核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结果。
6.供应商须按产权所属公司单独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由总项目负责人和相应项目资产评估师签字、加盖执业人员印章。
7.供应商在出具评估报告书后,将项目汇总表、影像、照片等资料报采购方和产权人各存档一份,并在报告日后根据需要,经采购方同意后向评估报告使用人对评估的依据、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等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8.供应商应不泄漏或盗用采购方业务资料和相关秘密。除国家司法机关外,未经采购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因业务所知悉的采购方相关信息。
9.供应商不滥用职权,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佣金、介绍费等费用。不与被评估企业串通、不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10.未经采购方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更换指派的总项目负责人。确需更换总项目负责人需提前一个月书面向采购方提出,同时提供同等资质(或以上)及经验的总项目负责人,经采购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11.本项目不接受转包,不接受挂靠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四、人员要求
供应商应组成专门的项目团队负责本项目工作,团队成员必须包括:
1.总项目负责人1人,要求具有资产评估资格,主要负责相关工作的联系、协调、技术等工作;
2.满足所托项目必须的专业资产评估人员不少于5人。
五、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若服务项目工作已按采购方要求在服务期限内开展,但未能在服务期限内完成的,由供应商继续完成后续的服务项目工作。
六、结算比例
1.投标报价包括项目班子人员成本、专家咨询费、踏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交通费、食宿费、税费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如因各级监管、检查要求,需供应商对服务成果进行解释说明或整改完善的,供应商应及时配合,不再另行收费。
2.收费标准:依据浙价服〔2011〕9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后的费用×中标结算比例。
档次 | 计费额度(万元) | 费率(‰) |
1 | 100以下(含100) | 7 |
2 | 100以上——1000(含1000) | 3.5 |
3 | 1000以上——5000(含5000) | 1.2 |
4 |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 0.75 |
5 |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 0.15 |
6 | 100000以上 | 0.1 |
说明:收费实行的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计费基数为当年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所涉及的所有项目评估值累计总数。 除投资性房地产评估费用外评估计费基数为单个项目评估值。
七、付款方式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费用一年一结算,由采购方与托管公司按该类资产评估价格所占比例分摊费用,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评估报告后分别支付。
除投资性房地产评估费用外,其他单个项目出具评估报告后,采购方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
八、询价控制价格
最高限价浙价服〔2011〕9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40%。服务期限内,服务单位数量变动,中标结算比例不变。
九、询价方式
最低价中标。如有效报价相同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公司业绩,拟派团队人员的职称、业绩、工作经验等资料综合选取(详见附件1)。询价单位不满足三家,不予开标,并重新发布询价公告。
十、报价要求
①供应商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无犯罪记录、合法的法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复印件;
②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独立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措施和相关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等;并应提供资格承诺函(附件2)。
③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
④供应商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
⑤供应商需提供2022年1月1日以来具有类似服务业绩的,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业绩认定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⑥供应商需提供拟派团队人员的职称、业绩、工作经验等资料;
⑦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具有经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备案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且提供经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备案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证明扫描件;
以上证明材料应当加盖供应商公章。
⑧丽水城发控股集团2025年度(含下属并表公司,托管公司)2025年度与年报审计及融资相关的资产评估服务报价单(附件3)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单独密封包装。
十一、提交询价响应文件启止时间
2025年5月8日9点至2025年5月14日17点。
十二、报送方式
采用现场提交或邮递等方式送达至丽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北126号丽水日报社大楼17楼1707办公室,联系人:张女士,联系方式:0578-2124122),报价单需密封包装。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询价响应文件,采购方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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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5月7日